課程名稱 |
刑事審判實務與法律文書寫作 Criminal Procedure-trial Practices & Legal Writing |
開課學期 |
112-2 |
授課對象 |
法律學院 法律研究所 |
授課教師 |
林柏泓 |
課號 |
LAW5535 |
課程識別碼 |
A21 U4150 |
班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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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分 |
2.0 |
全/半年 |
半年 |
必/選修 |
選修 |
上課時間 |
星期五2,3(9:10~11:10) |
上課地點 |
霖研六1703 |
備註 |
法研所開學後加簽5名,科法所5名。 限學士班四年級 且 限法律學院學生(含輔系、雙修生) 總人數上限:22人 外系人數限制:2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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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簡介影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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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能力關聯 |
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 |
課程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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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您我的權利,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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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概述 |
本課程第一個階段會先由「法律文書的識讀」開始,讓參與課程的同學認識實務上各種刑事書類的性質與特色,培養能迅速理解法律文書內容的能力。在此階段將介紹各種法律文書(主要集中於判決、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答辯狀、公函)的樣貌與內容分析,透過書類的閱讀使同學熟悉法律文書的文體。
第二個階段會把重點放在增強「整理不爭執事項與爭點」的能力。實務上法律人接觸到的案件,不會如教科書或考試題目般,提供現成的法律關係或解題關鍵的線索,僅須在一定的範圍內予以分析解答。現實的世界並非全由法律人建構,日常的溝通方式也不是以法律語言形成的,一位成熟的法律工作者,除了必須具備法律分析的基本能力外,將社會事實轉換成各種法律的要素,適切地將所學的理論架構應用在實務爭議的解決之上,也是一項很重要的技能。本階段會透過實際案件的新聞報導或相關網路資訊,讓同學體會並練習如何將一件當事人間的糾紛合理地轉譯為法律關係,並拆解其中的爭議。
最後一個階段,是讓同學在了解法律文書的文體、熟練分析爭點後,試著將自己得出的見解及其理由,透過寫作的方式表達出來。實務上的法律工作者基於其角色,會有不同的立場,主張的方向也不盡相同,然而透過法律文書將自己的見解表達出來,說明或說服閱讀之人認同,至少理解你的觀點這樣的目的,卻是一致的。法律文書雖有其慣用的格式或表達順序,但無論如何都應以達成上述目的為前提。這也是我一向的主張,格式是拿來利用的,而不是用來遵守的。只是實務上慣用的格式畢竟是法律工作前輩們長年累積,認為較有效率且可以達到目的的表達方式,在你發現更能適切表達的法律書類文體前,不妨先學習、熟悉傳統的格式,作為未來活用的基本功。因此本階段會以法官學院出版的數本案例書,介紹實務案件的處理流程,並以完成刑事判決為目標,由同學們先以口頭方式說明自己的判斷,以及做成判斷的理由、判決的架構,於期末以書面製作完整擬判。
當然在這學期各階段的授課過程中,我都會適時切入刑事審判的經驗,從中印證同學們在先前已經學到的理論體系,其中也會涵蓋到一些老師可能沒教,但在實務運作上相當重要的知識。不過本課程的定位並不是刑總、刑分、刑訴的複習班,而是站在上述學科的基礎之上,更進一步應用在實務層面的能力養成。此外,我也會以過來人的身分,適時加入一些法律人出社會後轉換角色的體會、長期的審判經歷與想法,協助同學了解實務運作的現況,作為未來職涯規劃的參考。 |
課程目標 |
‧ 認識法律實務運作
‧ 分析、解構實務案件
‧ 爭點整理
‧ 表達與書類寫作 |
課程要求 |
一、按時出席、繳交指定作業。
二、參與討論。
三、積極提問。 |
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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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ice Hours |
每週五 11:10~12:10 |
指定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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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書目 |
1.Bryan A. Garner, Legal Writing in Plain English(2001)
2.吳志格,關於律師文書:新進律師寫作入門(2012) |
評量方式 (僅供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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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學生困難提供學生調整方式 |
上課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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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繳交方式 |
學生與授課老師協議改以其他形式呈現 |
考試形式 |
書面(口頭)報告取代考試 |
其他 |
由師生雙方議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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